涉赌资金的认定:赌资、抽头与账本,执法中是怎么算出来的
赌资不只是桌上的现金,账户流水、筹码兑换与电子账册都能成为认定依据;抽头与赌资各有立案门槛,算错一条线结果完全不同。
赌资的三类构成
涉赌案件里,「赌资」不是口语里那句「桌上有多少钱」。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的赌资包括三类: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这意味着认定口径比现场现金宽得多。买筹码的钱、筹码本身、赢来的钱,都可以计入。
网络情形另有一套算法:赌资数额可以按在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把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再作为筹码投注的,按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或实际支付资金认定。
账户资金与参赌人数
跨境赌博与网络赌博的意见里还有一条对经营者影响极大的规则:对于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同一条还规定,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当然,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应按实际人数计算。
也就是说,账不再只是纸上的账。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电子账册,都可能成为认定数额的依据。侦查机关对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三条立案线:抽头、赌资、人数
构成「聚众赌博」的量化标准,解释第一条写得很清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符合下列之一即可: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
- 组织中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网络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档次更高:抽头渔利累计 3 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 30 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 120 人以上等情形。
抽头与台费的分界
「抽头渔利」是这几条线里最容易被经营者忽略的一项。它指的是从赌博活动中按一定比例或按次抽取的利益,与「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是两回事。
解释第九条同时给出了出罪口: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这句话是棋牌室经营的底线依据。台费能不能站得住,关键看它是否与赌局输赢挂钩、是否按次从赌资中抽成、是否超出场地与服务的合理对价。按次从赢家手里收「水子钱」,哪怕每次只有几元,累计起来也可能跨过 5000 元那条线。
行政侧的对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对未达刑事门槛的情形作出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赌资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把握,这也是为什么同类行为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会有差异。
对经营者的三点提醒
第一,收费结构要能自证与输赢无关,明码标价、按时间或按台计费、留有台账,比事后解释有用得多。
第二,账户要干净。用于经营收款的账户如果被认定为流转赌资的账户,举证责任会落到经营者身上。
第三,遇到检查不要动账本、不要动监控。销毁、修改数据、账本这类行为,在网络赌博案件的认定规则中本身就属于「明知」的情形之一,会从情节上加重。